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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是各民族之间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中国共产党是处理民族关系的标准。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的文章5篇 ,欢迎品鉴!

第1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各项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四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第六条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各民族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信任、相互欣赏,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加强交往交流交融,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贡献力量。

  第八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民族事务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配合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二)研究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规划,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长效机制;

  (三)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落实、统一检查验收;

  (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明确创建目标,培养树立典型,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珍惜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

  (五)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协调解决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有关事项;指导、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工作;

  (六)做好军政、军(警)民、兵地、中央驻疆单位与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七)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全过程,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全过程,纳入各族青少年学习教育全过程;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宗教活动场所、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军(警)营、进团场连队,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采取经济补助、环境优化、资源倾斜等措施,循序渐进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在共同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加深了解、增进感情,使各族群众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深入推进“去极端化”,坚持宗教的问题按照宗教的规律去做好工作,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民族团结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完善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养、选拔、使用和交流机制。

  第十四条乡(镇、场)、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和行业规范。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将民族团结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守法。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暴恐的问题用法治的方式去解决,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司法保障。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学校德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进课堂、进教材。

  教育部门应当积极促进义务教育阶段的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坚定不移依法推进双语教育,建立和完善从学前到大学的双语教育衔接体系,提高双语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以现代文化引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坚持文化的问题用文化的方式去解决。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体系建设,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农村(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开展具有民族性、传统性、地域性、时代性的文体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鼓励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图书、文化作品的创作和双语出版物出版;鼓励和支持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影视、歌舞等文艺作品的创作,增加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节目数量,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作品互译,推动优秀文化作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初高中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全覆盖。

  加强就业再就业人员特别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创业、有序转移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自主创业。落实各族群众创业扶持和毕业生就业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招录工作中,应当协调各用人单位确保录用适当比例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二十条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引导进入城市的各族公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形成有利于各族公民平等进入市场、融入城市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一条华侨、华人和留学生服务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加强海外新疆籍华侨、华人和留学生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扩大交流交往,维护祖国统一。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积极配合的管理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发展与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多惠及当地各族群众。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资源勘探开发、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建设方面,提高当地企业和劳动力的参与度。

  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尤其是少数民族劳动力。有条件在当地加工转化的能源、资源项目,优先在当地实施产业布局。

  第二十五条扶贫、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落实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整村推进、定点帮扶、社保衔接,帮助贫困群众精准脱贫;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加强县乡村医疗及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满足农牧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十六条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的牌匾、广告、告示、标志牌,宣传类、公益类的标语等,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二十七条文化、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大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传统古村落保护力度,加强濒危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籍搜集、保护、抢救、挖掘、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传承、发展。

  第二十八条农业、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特色农牧业基地建设、科技支撑、加工转化、市场开拓等方面能力建设,构建现代农牧业体系,促进特色农牧业产业可持续发展,实现各族农牧民长期稳定增收,打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物质基础。

  第二十九条发展和改革、财政、旅游、民族事务、商务、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持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民族手工业、旅游业的`优惠政策,培育民族品牌,推动民族特色产业发展。

  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三十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族公民应当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

  各族公民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三十一条各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坚持习俗的问题用尊重的态度去对待。

  第三十二条各族公民应当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谐。

  第三十三条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职工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共青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青年、凝聚青年、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融情实践活动,播下民族团结的种子,使各族青少年玩在一起、学在一起、成长在一起。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教育、引导各族妇女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共建团结和谐、和睦融洽的邻里、家庭关系。

  第三十四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等各类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积极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师生员工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自觉承担起反分裂、反渗透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教育引导和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拒绝愚昧、反对迷信、抵制极端。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散布、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

  第三十六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等教育活动,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主阵地作用。

  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涉疆社科理论研究,做好重大思想理论问题辨析引导,旗帜鲜明地批驳“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民族自决”、“高度自治”等错误观念,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科学理论支持。

  第三十七条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充分利用新技术,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活动。

  第三十八条各类企业应当发挥吸纳各族公民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履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各类企业应当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积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

  第三十九条家庭应当发挥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以民族团结思想教育子女,培养、传播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思想。

  第四十条宗教人士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和团结友善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积极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计划生育和继承等制度。

  第四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排斥、歧视和人为设置障碍,损害各族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管理、市场竞争以及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发布和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侵犯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和行为。

  禁止制作、表演、传播含有侵犯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等内容的节目。

  第四十五条宾馆、饭店、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和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领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向各族公民提供同等服务,不得以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为由,歧视、变相歧视或者拒绝提供服务。

  餐饮服务行业应当合法经营、诚信友爱,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称、包装、广告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语言、文字、符号、图案及其组合,尊重各民族饮食习惯。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绩效考核体系。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各民族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至少每5年,州、市(地)至少每3年,县(市、区)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来做,充分运用民族团结进步成果,教育群众、宣传群众,凝聚人心。

  第五十条获得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的,每年年底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第五十一条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第五十二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第五十三条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以及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宣传报道民族团结进步典型事迹和人物,揭露、抨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批评、制止和举报。依法受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逾期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通报,取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达标单位资格,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

  (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不及时处理、化解本单位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纠纷,出现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中国是一个有56个民族的大国家,在这个大家庭里,56个民族团结一心,互帮互助,谁也离不开谁。正所谓“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也离不开汉族。”不同的民族虽然有着不同的语言、不同的生活环境、不同的宗教信仰,但却有着同一个信念:维护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是社会安定、国家昌盛成为民族进步繁荣的必要条件。中国的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有着内在的联系。民族团结的原则要求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维护统一,反对一切破坏团结、分裂祖国的活动。
  周恩来总理说过:“我们爱我们的民族,这是我们自信心的泉源。”老舍先生也曾说过“大家语言不同,心可是一样,握手再握手,笑了再笑。你说你的,我说我的,总的意思是民族团结互助!”……无数的名人曾被民族的团结所感动,无数的名人曾被民族团结的力量所震撼!
  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步的必要前提。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中华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大好山河,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密切关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56个民族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这一关系,团结一致,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一个祖国的建设不可能只靠一个人,要靠全国人民的智慧和双手来建造,“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吗?连三个臭皮匠的智慧都可以顶一个诸葛亮的智慧,就别说民族团结的力量有多大了?我国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我们少年儿童在建设祖国和弘扬民族精神方面的能力也增强了。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精神象征,每个人都在悄悄的为民族团结贡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在每个人的心中都默默的放飞着一只和平鸽,全国人民友好团结是每个个人心中最渴望的事。只有民族之间团结一心,祖国的明天才会更加美好;只要民族团结一心,祖国昨天的悲惨现象才不会发生;只要民族团结一心,祖国才会走向国际社会,走向真正的辉煌!56个民族用不一样的语言,说着一样的话:中华民族团结一心,互帮互助,永远向前。

第3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社会稳定、各民族团结,国富民强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有的共同心愿,也是我们作为一个新疆人应有的一份责任心,上对国、下对家。需要做好这一点,我们就必须从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

  首先,我们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我们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重要指导方针,旗帜鲜明反分裂,坚定不移抓稳定,不断推进藏区从基本稳定走向长治久安,不断推进小康新疆、平安新疆、和谐新疆建设。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就要坚持反对分裂维护稳定,就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措施得力、方法得当。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坚持把维护民族团结、反分裂斗争摆在维护稳定工作的首位,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反分裂斗争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进一步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理直气壮地揭批“分裂分子”集团大肆歪曲历史事实、企图搞乱人们思想、模糊人们视线的险恶用心;要高举爱国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实际行动捍卫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制度、捍卫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进一步加深对宗教的本质和“分裂分子”集团利用宗教分裂祖国图谋的认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正确判断和处理宗教问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同时,要继续加强正面宣传教育,更加广泛深入地揭露“分裂分子”集团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真实面目,要大张旗鼓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正面舆论引导力度,积极营造安定团结、遵守法律、和谐向上的良好舆论氛围。

  立足实际,认清形势,加强团结。首先要充分认识反分裂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科学发展观强调的是在社会和谐稳定环境中的发展,没有稳定,绝不会有发展,更不可能有科学发展。只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中推进改革开放,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才能使各族群众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共同创造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伟业。长期以来,“分裂分子”集团一直处心积虑地破坏藏区的发展与稳定,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转化为推进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稳定的坚定意志、正确思路、实际能力、政策措施和自觉行动,以更好地把握人民的意愿,把握藏区发展进步的关键。因此,我们要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举一反三,准确分析和全面把握当前反分裂斗争的新形势,始终紧绷政治这根弦,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保持临战状态,切实做好打大仗、打硬仗的准备,坚决粉碎“分裂分子”的新一轮进攻,坚决维护祖国统一,确保国家安全和新疆社会稳定。

  坚持反对分裂维护稳定,就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多少年来,青海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共同建设自己的家园。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各民族是一家,团结一心,共同繁荣、共同进步、共同发展。民族团结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主旋律,中华民族是一个大家庭,任何人在任何时候搞分裂、搞破坏都是不得人心的,都是各族人民不答应的。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坚决地同”分裂分子”集团分裂活动进行斗争,反对分裂,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自觉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还要进一步提高讲政治、讲党性的能力和水平,牢固树立“民族团结无小事”的思想,团结一切力量,社会稳定、繁荣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是藏区科学发展的根本前提,“分裂分子”集团妄图分裂祖国的阴谋是不得人心的,是注定要失败的。稳定压倒一切,确保社会稳定是当前我区各部门各条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也是全面夺取反分裂斗争胜利的重要基础。我们一定要按照“一贯彻、三坚持、两推进”的要求,切实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学习、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扎实做好反分裂和维稳工作,使我区在稳定的环境下集中精力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夺取我区发展稳定的新胜利,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青海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4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民族团结是我们从未忽视的问题。五月的和风伴着我们迎来了自治区第26个民族团结教育月。今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显得尤为重要。

  民族团结从中国上千年的历史中从未褪色。北魏孝文帝的改革率先为少数民族打开了向汉族学习的大门。张骞两次出使西域,历时十八年,考察了许多国家,把西域的自然环境、风土人情、政治、经济等都向汉武帝作了详细汇报,为汉朝反击匈奴创造了有利条件,加强了中原与西域的相互了解与来往。大漠的驼铃声记录着遥远的文明。在抗日战争时期也有一批爱国的少数名族为祖国的事业献出了自己的生命,用他们的生命换来了之后千万同胞们的幸福生活。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所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保障了少数民族同胞的权利,使得在新疆生活的47个民族能够像一家人一样相亲相爱的生活。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中所展现的民族团结精神深深烙印进了人们心中:忘不了全国各族人民为汶川遇难者默哀的情景,忘不了玉树地震中藏族孩子渴望生命的眼光。忘不了国庆节天安门前那56根民族团结柱。这是因为我们是一家人,我们有血浓于水得亲情。

  我们学校是一个各民族学生与老师和谐相处的大家园。学校有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回族,蒙古族等多个民族的同学。学校在学习生活方面也给予少数民族同学很多的关心,而我们也应该用一种团结、友爱的态度来对待学校里的每一位少数民族同学。只有关系的和谐才能创造出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校园。

  无论从哪一方面说,和谐都是发展的前提。如果没有了团结我们很有可能成为那个近代任人宰割的中国,实现中国的伟大复兴就会成为空谈,变成一个遥遥无期的梦想。面对国内外严峻的形势,我们更应做到团结,用一种全新的姿态面对世界!居安思危能使我们防患于未然,能让我们见证一个蒸蒸日上的新家园!

  回望历史,我们拥有辉煌的华夏文明;我们共同书写中华的传奇!展望未来,我们拥有美好的明天,我们共同仰望同一片蓝天!

第5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反映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世纪、新阶段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和深刻认识,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的轨道,对全区依法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对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全面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这些原则,是多年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经验总结,也是今后民族团结教育应当遵循的规律。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自治区稳定、发展的新形势,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等等,这些内容都需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强化责任,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要求把党的十七大提出“弘扬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标志着自治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迈出了重要步伐。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积极主动地履行地方立法职权,为新疆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取得的一项可喜成果。

  深入宣传新疆的历史包括民族发展和宗教演变的历史,深刻揭批“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的反动谬论,从根本上摧毁“三股势力”鼓吹的反动思想理论体系,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祖国大家庭好、改革开放好、民族团结好、人民解放军好的主旋律,激发各族干部群众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的热情。开创新疆团结稳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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