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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是认知知识,即人脑反映客观事物的特征和关系,揭示事物对人的意义和作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三个规定”的认识的文章19篇 ,欢迎品鉴!

【篇一】“三个规定”的认识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15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篇二】“三个规定”的认识

  云南省看守所召开全体民警对“三个规定”执行情况学习贯彻落实的部署会议,旨在把脉前进方向、厘清工作思路,严格规范执行“三个执行”,筑牢廉洁执法的“防火墙”。通过学习,我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三个规定”精神实质,将纪律规定印在心中、挺在面前,坚决筑牢思想防线。
  一、“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执法的有力制度保障
  《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泄露办案工作秘密,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三个规定”掷地有声、切实可行,为把权力切实关进“牢笼”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
  二、“三个规定”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执法权的坚实保障
  “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通过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狠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补齐短板。同时,通过激励民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民警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民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三、“三个规定”是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基石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就要严格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对需记录和报告的事项,监督民警如实记录、及时报告,确保民警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坚持严查重处,对插手、干预司法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有违规接触交往行为的案件“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健全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说情、打探、泄露、干预案件,不当接触交往当事人等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不按规定记录,迟报、漏报、瞒报等违规情节的,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通过组合拳组合阵的形式解决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总之,“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公安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篇三】“三个规定”的认识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及组织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的情况。

  “三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如有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截至今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干预插手的占**.*%。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德爱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国乐说:“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检察机关依法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的主动自我加压行动,是对自身司法责任负责,更是对人民群众负责。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认也发生了一些有损司法公正的事情。检察机关通过三个规定很好地为司法公正装上了安全阀。”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当事人、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红辣椒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谭建兰认为,最高检向社会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这相当于检察机关自曝家丑,把违反三个规定的内部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向社会表达了一种担当和决心,所以一定要把这项制度执行好。”

  落实“三个规定”对今后司法办案将会起到哪些积极作用?缪国乐代表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带头落实好“三个规定”首先保证了案件在进入检察环节后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地办理。另一方面,这种氛围和理念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极大地推动整个社会风气好转。“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去托关系打招呼问案子,我们就一定能建成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缪国乐代表说。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员工夏吾卓玛表示,“三个规定”是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带头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体现了一种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讲,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给我们的司法人员披上了拒腐防变的外衣,能够有力帮助司法人员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对于检察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办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夏吾卓玛代表说。“此前大部分人对三个规定并不了解,但最高检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认可这项规定。司法办案最好的防腐剂就是公开、阳光、透明。有了三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拒绝过问插手案件时更有底气,那些企图插手干预案件的人也会考虑自己可能会被记录,进而打消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念头。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过问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养护管理中心工段长李俊丰表示,他对“三个规定”充满期待,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带头贯彻落实好。

【篇四】“三个规定”的认识

  云南省看守所召开全体民警对“三个规定”执行情况学习贯彻落实的部署会议,旨在把脉前进方向、厘清工作思路,严格规范执行“三个执行”,筑牢廉洁执法的“防火墙”。通过学习,我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三个规定”精神实质,将纪律规定印在心中、挺在面前,坚决筑牢思想防线。

  一、“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执法的有力制度 保障

  《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泄露办案工作秘密,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 工具、通讯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三个规定”掷地有声、切实可行,为把权力切实关进“牢笼”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

  二、“三个规定”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执法权的坚实保障

  “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通过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狠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补齐短板。同时,通过激励民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民警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民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三、“三个规定”是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基石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就要严格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对需记录和报告的事项,监督民警如实记录、及时报告,确保民警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坚持严查重处,对插手、干预司法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有违规接触交往行为的案件“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健全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说情、打探、泄露、干预案件,不当接触交往当事人等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不按规定记录,迟报、漏报、瞒报等违规情节的,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通过组合拳组合阵的形式解决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总之,“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公安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篇五】“三个规定”的认识

  2015年,中央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若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这三个文件就如三把利刃,直指司法活动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希望能真正保障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廉洁性。司法改革以来,中央进一步加大力度,不断督导检查,不断出台举措,殷殷之情,拳拳之心,都是在为实现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而在不断的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感受,想说一说聊一聊。

  1.《三个规定》的背后,是要我们谨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

  十几年前大学入学之初,便认识了一个词,叫"法律职业共同体"。那时对这一概念还仅仅停留在"学的一样、工作性质相同"这一层面上,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是考试中的一个考点罢了,甚至对"配合"两个字不太感兴趣,而对"制约"有莫名的好感。工作后,发现在许多时候我们都是相互配合的。一个案子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宣判,证据链条是逐步完善的,而完善的过程离不开每一位参与者的努力,没有配合,一个案件的顺利结案简直是无法想象的。这时才对何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

  但时间日久,我们是否忘记了最初的承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蜕变成了"利益共同体"?公检法之间、公检法与律师之间等等,是否轻易由"定天下三分魏蜀吴",变成了"宴桃源豪杰三结义"?现在念叨"互相制约"这四个字,也许显得书生气太足,却也值得每一个司法者思考。互相制约,保持距离,绝不是不通情理,更不是六亲不认。而是要每一位司法官谨记自身的职责,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每个人站在自己的位置上,行使自己的职权,才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确保当事人罚当其罪,确保法治在每一起案件中得到体现。

  但是我们有时能发现,实践中本应相互制约的地方,却有相互发酵的现象。这让我想起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的一段话:"公检法人员,大多来自升斗小民之家。入职之初,仍然记忆着普通人民失败和困苦,弱小和无奈,努力和希望……点点滴滴,仍在心头。但入职时间越长,他们与普通人民交往渐少,检法人员相互交往日多,互相发酵和激励。他们看到的,更多是卷宗里一张张冷冰冰的证据,一条条干枯的法律。天长日久,他们变了。"虽然变质的是少数,但这足以使我们警醒。领导干部插手办案,干预司法活动,当事人吃请等等行为,在该拒绝时就要拒绝,该上报时就要上报,这不仅是《三个规定》所要求的,也是自身职责所要求的。即使有一天,我们中的一些人已经身处庙堂之高,也别忘记了在江湖中奔波的人们,不要忘记民生之艰难,不要因为一己之私,使当受处罚的人逃脱制裁,使完全可以免于刑罚的人经受牢狱之灾。

  2.《三个规定》落实的前提,是要放开司法官的手脚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司法官的权力逐步放开,对案件结果的裁量权也逐步加大,当然伴随而来的也是责任终身制。我们看到放权以来司法官越来越能全身心投入到案件的办理当中,但是在放权过程中,却也有着些许的不足,突出表现在对司法官信任不足。"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句话耳熟能详,道出了"权力"的弱点——极易寻租,滋生腐败。但是这能不能成为束缚司法官手脚的理由?《三个规定》实施的目的,是要让司法官大胆办案,有人干预办案的话有法律和组织为你撑腰。但在实践中,在有些地方,"审批制"又有回潮现象,已经下放的权力又有要收回去的迹象,亦或者反复督查、动辄通报。这一方面可能是放权以来确实有部分司法官肆意使用权力,任意不捕不诉、量刑畸轻畸重,导致司法不公出现,因此上级决定要对司法权力加以限制。但另一方面,是对司法官疑虑有加而信任不足。我认为,充分的信任是《三个规定》落实的前提。在权力下放的过程中,总能看到上级的顾虑,顾虑会不会导致权力滥用?会不会导致司法活动失控?因此总是想方设法加以制约。权力应当得到监管,但是监管不等于束缚手脚。当司法官对案件的裁量没有最终决定权的时候,势必会使得他们更多考虑的是如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登记,对自身前途会是什么影响,而不是法律规定,更不会考虑社会效果——这也是人之常情。

  更进一步说,权力下放一定会导致权力滥用吗?我看未必。权力下放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精兵简政的需要,是小政府、大社会的需要,也是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没有实质权力,为何责任终身?权力下放后,对上级的监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对阳光司法提出更高要求,也对司法官本身的职业道德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权力下放过程中的顾虑,与其说是对权力的怀疑,不如说是有些地方,有些领导干部对失去权力的恐惧,对监管能力不足的无奈,而这才是我们真正需要克服的。大胆放权给司法官,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同时加大外部监督,如人大监督、群众监督等等,提升上级监管能力,促使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在司法官履职时给予更多的关爱和鼓励。

  3. 对记录者的保护机制还有待完善

  追责问责,是对司法权力的强有力监督,是对司法腐败的有效震慑。而保护机制,更是对司法官独立办案,不受外界干预的有效保障。《三个规定》里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办案等行为如何惩处有详细的规定,对不严格进行登记、记录的司法官,也有惩处举措,但对如实记录、登记者的保护,仅仅用一条加以规定。缺乏保护机制的规定,在实践中势必会大打折扣。

  绝大部分的司法官就是你我身边的普通人,有家庭,有亲人,有生活上方方面面的压力,有对荣誉和升迁的向往,当然更有对被处分和被冷落的顾虑。因此在规定当中,要不断完善保护机制,体现出对敢于说真话,敢于坚持原则的司法官是有保障的,是有相应激励措施的,只有这样才能让司法责任制真正贯彻到底,才能促使司法官心无旁骛地行使司法权,使《三个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篇六】“三个规定”的认识

  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通报案例中,某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显得颇为特别。在其涉及的五名检察人员中,一人受到处分,而另外四人不仅没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表扬。

  2018年6月,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王某表示该案会依法办理。2019年5月,陈某又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等2人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能否关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绝,并告诉陈某不要来说情。2019年7月,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安排其会见亲人,刘某予以拒绝。王某、郝某、刘某均对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

  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形成了鲜明对比: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而王某等4名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自觉抵制,被该市检察院给予充分肯定。

  ‘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表示,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防止检察人员被?围猎?,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潘毅琴认为,深入持久做好?三个规定?执行工作,同时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会信任和共识:找不找人、转不转材料,都不影响公正办案。

【篇七】“三个规定”的认识

  捞人抹案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检查发表的消息,截止到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自主记录了2018年以来的问题和介入、检察事务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问题理解的占96.5%,介入的占3.5%。这表明问题占绝大多数,其中当事人陈述情况,理解进展,担心对方有问题,不能公正处理,或者反映处理不公平,通报等。我们认为这也是正常的,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事务的监督。最高检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说。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人情事件、关系事件、金钱事件。例如,把问题、理解、反映情况等作为人情顺水推舟,浪费法律,试图捞人擦事件。那么,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过问、插手、干预事件会有什么结果呢?

  整理发现,6起案件中12名违反纪律的违法者中,被开除党籍等重新处分的有8人,其中5人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处罚。例如,2015年至2018年期间,某直辖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多次接受委托,受他人贿赂,利用其职务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2018年,王某因参与司法事件等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被开除党籍,被开除公职处分

  因贪污、受贿、违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罚款55万元。从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到监禁,其教训非常悲惨。

  公正廉洁的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司法腐败不仅严重损害了大众的身边利益,还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员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寻求私利的工具,以权压法、违反私利法,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处罚。

【篇八】“三个规定”的认识

  “五一”假期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真诚欢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进行监督。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持续抓好“三个规定”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对于非正常途径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同时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向检察人员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可能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检察人员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检察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办案始终秉持的立场,“找不找人”“托不托关系”结果都是一样的,过问或者不过问,检察机关都会依法办案。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并不是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在落实“三个规定”的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务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议,检察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认真落实。

  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落实,需要检察人员的担当作为,更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监督。相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在人民群众监督下始终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坚持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整个社会就会逐渐营造出不打探案情、不过问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围。

  当前,执行“三个规定”已在检察系统形成了一定的自觉和共识,但距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抓好抓实“三个规定”的执行,坚守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篇九】“三个规定”的认识

  加强对党政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形势所迫、加强党的建设的必然要求。通过学习《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我更加深刻认识和领会中央“两个规定”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干部问责是党对领导干部的要求和保护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问责的方式、适用范围,各级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的骨干力量,其作风如何,对党风、政风、单位的风气起着重要的作用.这几年,频频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的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追根溯源,就是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责任意识、法纪意识单薄,不作为乱作为,形式主义、浮夸作风严重等造成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实施领导问责制,有利于加速行政国际化的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岗位就有职责,有职责就要有义务,责任追究,是一种过错追究;而领导问责制,则不仅仅是过错追究,而且还包括非过错追究。因此,领导问责制的指向是: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也就是说,领导问责制它不仅是指有错、犯法要追究,同时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诿扯皮等也要追究。实施领导问责制的重大意义,既在于防患于未然,也在于惩前毖后。惩罚、处分只是领导问责制的手段,而防患、预防才是领导问责制的目的。领导问责制的实施,是我们在当今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因此,实行问责制,就要求我们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抓好党的宗旨观念、党性党风党纪的教育,在工作中真正能够扑下身子,认认真真干事,扎扎实实工作,作风实、措施硬,及早发现苗头和隐患,做的事前的管理监督,就能杜绝事故和问题的发生。所以从某种意义讲,干部问责就是保护干部,保护自己。

  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是国有企业的生存之本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国有企业是共和国的长子,作为长子就有义务承担长子的职责。自己不能做什么,比知道自己能做什么更重要。在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上,建设廉洁高效、奉公守法的员工队伍已经成为烟草行业建设的关键所在。只有不断强化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以及从业人员的自律与他律管理,全面提升行业和各类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廉明、文明执法、依法治企的能力和水平,树立烟草行政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营造规范的执法与管理环境,实现企业廉政建设优质高效发展,才能使得整个烟草行业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恪尽职守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

  作为专卖、法规和安保的主管领导,深感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为指导,以国家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勇于奉献、乐于奉献,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烟草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是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践行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就要切实践行党的宗旨,要牢固树立对党高度负责、对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高度负责,对行业高度负责的意识,面对困难不退缩,敢挑重担,敢于负责,善于负责,忠实履行职责。

  二是认真贯彻和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烟草行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烟草专卖工作要适应现阶段新形势要求,必须进一步明确执法指导思想,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烟草执法人员头脑。自觉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和服务社会等符合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用于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执法当中来。

  三是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人生观。以学习促工作,促提高,做到对事业负责,对个人负责。不断强化责任和廉洁意识,干干净净做事,明明白白做人。要从自身和工作中抓起,时刻警示自己,教育自己,防止个人主义行为的发生,在落实中提高廉洁自律,提高工作执行能力。

  四是树立敢于争一流工作的信心和勇气,完成岗位责任规定的各项任务。在工作中,坚持解放思想,拓宽工作思路;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积极进取,勇于奉献,使专卖、内管、法规、安保等各项工作沿着国家、行业要求扎实开展,实现××*烟草又好又快发展。

【篇十】“三个规定”的认识

  “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一个时期以来,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顽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相继出台,成为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通报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发布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

  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办事多来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某接受请托,找到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某,让其帮忙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追诉,争取缓刑。田某随后找到案件公诉人高某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二人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使得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被判处缓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吴某明知道吴某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但他却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请并收受贿赂,私自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检察建议》,称“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导致吴某发一案被撤案处理。2018年9月,吴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从最高检公布的这6起案例来看,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无论是过问案情,还是请托办事,大都来自“熟人”。有的过问、请托来自上级或同级领导,有的来自同事、下属,有的来自同学、朋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关键少数”,有的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有的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负责人。这些人身处关键岗位,手握司法权力,更容易成为熟人拉拢甚至围猎的对象。面对他人的请托,一旦丧失了原则和立场,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败的深渊。

【篇十一】“三个规定”的认识

  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 一个时期以来,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顽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5年,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 三个规定 相继出台,成为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通报落实三个规定 情况,发布6起检察人员违反 三个规定 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
  既有因为违反 三个规定 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办事多来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某接受请托,找到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某,让其帮忙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追诉,争取缓刑。田某随后找到案件公诉人高某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二人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 ,使得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被判处缓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吴某明知道吴某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但他却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请并收受贿赂,私自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检察建议》,称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 ,导致吴某发一案被撤案处理。2018年9月,吴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从最高检公布的这6起案例来看,违反 三个规定 的行为,无论是过问案情,还是请托办事,大都来自 熟人 。有的过问、请托来自上级或同级领导,有的来自同事、下属,有的来自同学、朋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关键少数 ,有的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有的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负责人。这些人身处关键岗位,手握司法权力,更容易成为熟人拉拢甚至围猎的对象。面对他人的请托,一旦丧失了原则和立场,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败的深渊。

【篇十二】“三个规定”的认识

  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_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_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_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篇十三】“三个规定”的认识

  近日,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在以上案例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15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篇十四】“三个规定”的认识

  检查段的所有员工,由于自己的技术素质、专业知识和理解能力等不同,将部分部件名称通俗化。有些员工根据自己的理解决定位置,其他人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举个简单的例子,楼梯灯,楼梯灯,指的是灯!下灯、下灯、转向灯、指的也是灯。只有你说了你,我说了我,才有这么多名字。曾经有收据的工作。主发电容器电阻脏了,我找了一圈也找不到,差点去主发电机里找。之后,听了之后才知道是阻止保护。对于汽车的检查,同样的工作,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方法。例如,汽车零件的清洁,外观的油污和内部的灰尘被清洁,看起来像新产品。这是实行检查技术的标准干法,我们必须继承和坚持工作中良好的一面,积极的一面,形成示范效果。

  对工作稍微考虑一下,积极向段领导反馈的建议,本来想吐得快,但意外地受到重视和认可,在全段开展了说标准话,做标准工作,提交标准票的建议活动,对我来说,这是荣誉,也是压力。

  没有规则就不能周围,国有国法,家里有规则,做什么都要规范,有标准,有程序。在检查组的具体工作中,多次出现零件名称不统一,检查员无法正确确确认故障点,考虑机车前后左右、同名的零件顺序能否严格区分,检查员检查方便,避免工作中的误判,大胆提出自己的想法。开展三个标准活动是为了规范标准术语,提高检查效率,保证检查质量,我们每个人都相信三个标准,坚持三个标准,坚持三个标准,每个员工都以身作则、身体力量行动,以实际行动实践职业道德,执行职场责任

【篇十五】“三个规定”的认识

   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我院为确保《领导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贯彻执行,使“三个规定”落地生根。

  一、制定相关制度。先后召开部门负责人院务会和全体干警大会,分层次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引导干警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学习讨论,交流了学习心得。“三个规定”出台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起了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检察人员执法办案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杜绝请托说情,防止办理权力案、人情案、金钱案。同时该院健全完善通报制度,按照上级要求,每季度向政法委、市检察院报告“三个规定”落实情况,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注重记录报告,确保执行到位。要求全院人员在办案中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本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要进行全面、如实的记录,做到“一案一记录”,对办案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要求案件承办人、审批人对执法办案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形(包括拒绝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实现对案件办理各个环节发生的违法干预、插手、过问司法活动的监管监控,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我院纪检监察部门于*月*日把从2012年以来执行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情况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检查,通过向办案人员了解及查阅业务科室执行“三个规定”记录档案,未发现存在领导干部、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为公正司法提供了纪律作风保障。同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求在执法办案中,抵住诱惑、守住底线、经得起考验,切实防止司法干预。

  四、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我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三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摸排干警办案过程中插手办案等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截至目前,我所办案件中,未出现有关领导对具体案件打招呼、作批示的情况,但出现一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

  强化学习教育,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召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和全院干警大会进行专题集中学习培训,确保将“三个规定”精神传达到第一位干警。一是全文学习传达《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内容。二是组织学习《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办案活动和司法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处置工作规程》以及《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引导全院干警深入学习领会“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三个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确保干警对“三个规定”的思想认识到位。

【篇十六】“三个规定”的认识

  如何根治“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的司法顽疾?“三个规定”是重要抓手。目前,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已经全面展开,“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是集中整治的一个重点。检察机关要以此为契机,以更有力措施持续、更严、更加自觉地抓实“三个规定”,促进检察办案高质量发展,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正人先正己。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三个规定”,没有任何做选择、搞变通的余地。近几年,这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从以前的“零报告”到现在的“逢问必录”,“三个规定”登记报告已经覆盖四级检察院全员。但也不可否认,仍然有少数检察人员政治站位不高,将落实“三个规定”作为一般性工作来对待;有的记录报告不够实,选择性填报,甚至隐瞒不报;还有的地方通报曝光和责任追究不够严,等等。对此,必须紧盯不放,持续推动解决,切实从“两个维护”的高度推动“三个规定”落实往深里走、往细里走,绝不许不实、绝不能凑数。
  以更有力措施落实“三个规定”,首先要加强认识、转变观念。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三个规定”,不是自找麻烦,也不是记别人“黑账”,而是工作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比如,检察人员都养成“逢问必录”的习惯,把打招呼、问案情等情况放到阳光下暴晒,就可以使问的人更不好意思、更谨慎,也越来越少,整个司法环境越来越好,不但检察人员能有效避免被干扰或围猎的风险,依法独立公正履行检察职责,律师也能更专注于办案,不再担心法律以外因素对案件的影响。特别是,随着“不如实登记,一律追责;违规办案,一律从严追责”慢慢深入人心,系统内外的过问者都会产生“我是不是会被记录”的压力,从而强化震慑,涵养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落实“三个规定”要动真格,充分发挥反面典型的镜鉴作用。一方面,结合教育整顿,对登记填报垫底、特别是“零报告”的地方和人员,要严肃追问追查,看看是否全面、如实、客观进行了登记。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办案行为发生在2018年以后的所有案件,开展倒查、“回头看”,选取一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另一方面,采用向社会公开曝光和内部通报相结合的方式,通报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特别是对有人请托不作记录报告,在办案或工作中被发现的典型,要一律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避重就轻、凑数填报等突出问题要向全国检察机关严肃通报、责令整改;对记录报告明显不实的要发函督导,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落实“三个规定”永远在路上,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持之以恒抓细抓长。比如,抓住“关键少数”,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填报的示范带头作用;借助检察官业绩考评倒逼“三个规定”落实,对于过问或者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应当记录和报告的行为,检察官未全面如实记录和报告的,相关案件不得计入考评得分或者加分,并要按规定追究检察官责任;运用重大事项网上填报系统,提高填报的便捷性和统计汇总的准确性;加大宣传将“三个规定”广而告之,争取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监督。
  不抓紧就会应付,不落实就会落空。我们要真抓实干,通过专项督察、常态抽查等方式,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效率,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篇十七】“三个规定”的认识

  自2019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三个规定”以来,检察办案的外部环境正在发生变化。
  “原来有些委托人,总会在‘不经意’间暗示:咱这个案子,得找领导打招呼。”来自北京一家律所的律师韩鹏向记者说起了他的“烦心事”:一些前来咨询业务的当事人,认为北京的律师关系多、门路多,还没有说案情,开门便问有没有关系。
  韩鹏的“烦心事”,其实也是老百姓的“揪心事”。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不少人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衙门”没有人,官司咋能有理?
  “放在‘三个规定’之前,要说打个招呼违法,似乎也找不到太直接的依据,但要说不违法,显然又不对。”如今,韩鹏会用“三个规定”来提醒委托人——这种“招呼”在检察机关乃至其他政法机关都是被明令禁止的,而他也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律师办案中去。
  “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净化了执业环境,也让我们感到很轻松,钻研业务比钻营关系更为靠谱。”韩鹏说。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严执行“三个规定”,全力推进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制度,从“关键少数”抓起,覆盖全体检察干警,润物无声中,司法环境持续净化。
  致力于让检察干警披上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进而塑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在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道路上,全体检察干警正朝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奔跑。
  建“章” 让主动记录报告照进“阴暗”角落
  一个时期以来,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成为影响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沉疴顽疾。
  早在2014年,被人们称为“法治里程碑”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曾就这一顽症开出药方,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同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三个规范性文件,就是政法队伍里耳熟能详的“三个规定”。
  “举凡检察人员办案违纪违法的背后,多有干预、插手具体案件的‘影子’,而这类‘影子’的背后大多数没有照射进主动记录报告的‘亮光’。”最高检新一届党组成立以来,通过系统内巡视,发现了“三个规定”贯彻落实不力与司法不规范之间的“微妙”关系。
  为了细化、实化“三个规定”的执行,最高检先后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和《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下称《工作细则》),从推动落实工作的视角出发,进一步丰富“三个规定”的工作原则、操作规则。
  通读文本不难发现,《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规定得很细,“三个规定”这个“紧箍咒”念得很紧——
  ◆ 记录报告主体范围扩大。记录报告主体扩大至在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以及挂职锻炼、借调、临聘等人员;
  ◆ 记录报告对象范围增加。记录报告对象不仅包括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还包括熟人、亲属、同学、战友等;
  ◆ 记录报告事项内容延伸。不仅包括检察办案,还包括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基本上涵盖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职权;
  ◆ 记录报告行为情形扩展。“过问”是客观描述,既可能是合法正当的,也可能是不当甚至是违法的,得当与否,由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作判断;
  ◆ 记录报告报送时间缩短。有别于“三个规定”要求的季报告制度,实行月报告制度……
  这种自我加压的制度顶层设计,与最高检新一届党组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一脉相承,其彰显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也可见一斑。
  破“零”有令必行、有章必循
  制度规范紧锣密鼓地出台,但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并未出现“立竿见影”效果。一番调研,最高检发现,各地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的情况并不乐观——
  主动记录报告基本为零,与“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的实际情况不符;有检察干警认为,没有徇私帮忙就不必报告;也有人担心得罪人、怕担责,不愿报告。
  对制度而言,有令不行、有章不循的伤害是致命的。最高检党组考虑得则更为深刻——一些部门长期存在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零报告”,实则是不讲政治、不讲纪律、不讲规矩,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纠偏补弊。
  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在公开场合,最高检领导不止一次表示:“三个规定”是党中央部署的,特别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中央深改组会议审定的,落实“三个规定”,要上升到“两个维护”的高度。
  “首先要从检察长做起,如果检察长做到了,部主任就能做到,办案组就能做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落实“三个规定”也要从“关键少数”入手。借由最高检机关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座谈会、执行“三个规定”现场答疑会等场合,最高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坚决态度很快传导下去。
  “2019年以来,张军检察长先后70次对记录报告工作提出要求、作出批示,并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记录报告有关重大事项。”2020年5月6日,在履新后的首场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政治部主任潘毅琴介绍了最高检领导带来的“头雁效应”。
  以上率下,不令而行。在最高检党组的引领示范下,各内设机构很快就解决了长期以来的“零报告”问题,也为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作出表率。
  “零报告”的背后,还有哪些问题?操作层面,还有哪些不畅?切除各内设机构的“病灶”之后,最高检开始关注更为具体的实操问题。
  在起初,一位基层检察长的疑惑,引起了最高检相关部门的关注。“起初,我们感觉填报就是实名举报。在小小的县城里,大家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雷厉风行地填报,熟人都要得罪遍了。”“这么严格地推动工作,用力过猛啊。”
  面对来自各地检察干警的类似困扰,最高检党组认为,之所以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主要问题还是理念更新不及时、制度理解不到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统一认识、凝聚共识成为一把钥匙。在最高检领导干部业务讲座、全国市级院检察长培训班和全国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巡视工作业务培训班上,最高检领导都对“三个规定”进行深入讲解——
  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查核并要求结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不需要记录报告……
  苦口婆心、细致入微的讲授带来了理念观念的转变:“逢问必录”“过问未必违规”“违规必须担责”“到期就要填写,填写必须属实”“过问或不过问都一样要依法办理”。就这样,“三个规定”这根弦,在检察人的心中越绷越紧了。
  某检察院收到了反映辖区内一名检察官过问案件的信访件。经了解,该检察官确实受人请托,过问了一起案件。案件承办人对该检察官过问案件情况,予以如实记录,并对该案件依法办理。根据调查结果,检察院对案件承办人主动记录报告的做法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对该过问案件检察官予以提醒谈话并进行通报批评。
  “全国检察机关主动记录报告事项,每个月都有明显的增长。”据了解,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67763件,呈现填报数量及占比向下逐级递增的特点。
  “三个规定”引发“蝴蝶效应”从自我约束到塑造风气
  自2020年以来,每个季度末,各省级检察院检察长都会收到一份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报,内容是各省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情况。
  这份通报,不仅有全国检察机关的填报总数,还有各省检察机关的填报数字,并附上了变化趋势说明。
  “请各位检察长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为契机,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抓手,进一步明确目标和要求,创新思路和方法,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更严要求,深入持久推动‘三个规定’在检察机关落地落实落细。”在最新一期的2020年第四季度通报中,虽然地方三级检察机关集中填报总数相较第三季度环比增加27.3%,但最高检在通报中仍是再三嘱托。
  工作方式,不止通报这一种。
  2020年10月,最高检党组第六轮巡视启动,6个巡视组分别进驻上海市检察院及其分院党组、吉林省检察院党组、山西省检察院党组、贵州省检察院党组、甘肃省检察院党组、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党组开展巡视工作。
  在临行的动员部署会上,张军检察长提出具体要求,巡视工作一定要注重“三个规定”落实情况,注意发现实践中的问题。要对各地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填报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未等巡视结束,一份反映被巡视地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的通报提交至最高检领导。
  通报用大篇幅“点出”六个方面的问题——
  政治站位不够高,自觉主动抓好“三个规定”贯彻落实意识不强;教育引导不够深入,部分检察人员对“三个规定”认识有偏差;示范引领作用不够充分,领导干部带头填报情况不理想;记录报告不够规范,凑数填报问题仍然存在;督促落实不够有力,日常管理存在漏洞;责任追究不够到位,震慑作用发挥不充分。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填报质量不高、凑数填报以及“零”填报的情况,更是被“点名”通报。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检察官助理马丁对2020年5月最高检首次通报的6起典型案例印象深刻。
  2015年,中央政法委首次公开通报干预司法办案的典型。“那会儿,我刚参加工作,认识不够深刻,感觉通报有些‘小题大做’。”如今,马丁已经是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一名检察官助理。对于“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他是笃行者。“‘三个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司法公正,每个月填报积累起来,就能推动风气的改变。”他说。
  如今,伴随着严抓落实“三个规定”的政策风气,观念正在转变,“逢问必录”的习惯也正在逐步形成,“三个规定”正逐步从纸面走向检察干警的内心,成为行动自觉。
  这种自觉,引发了社会层面的“蝴蝶效应”:别通过非正当渠道去找检察官,检察机关现在管得很严,找了会被登记上。
  改变,正在由表及里、由内而外地发生着。
  成效已现,典型颇多,但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还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惟其艰难,方显勇毅。在最高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制度优势最终会转化为治理效能。在一个个小变化的积蓄中,全面依法治国必将展现出更美丽的图景。

【篇十八】“三个规定”的认识

  检务督察是院领导给我安排的工作之一,其中,落实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月报告”制度是检务督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一项具体举措。我经过深入学习思考,认真、规范完成了2020年一季度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月报告”工作。
  一、工作做法
  系统全面学习,尽快进入角色
  首先,从学习《检务督察条例》入手,对检务督察工作建立初步认识;然后,学习检张军检察长关于落实“三个规定”指示批示精神和检《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文件规定;最后,学习如何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相关情况,掌握“月报告”制度的具体工作要求。为了弄清楚“三个规定”从哪里来、具体内容是什么、要怎样落实等问题,我向身边的同事虚心请教,从内心深处想当好明白人,督促自己尽快进入工作角色。
  多看多练多问,迈好第一步
  为严格落实“三个规定”要求,认真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月报告”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严谨细致的工作。在第一次填报时,案管中心检察官手把手指导我,提醒我需要注意的事项;案管中心检辅人员耐心帮助我,向我详细介绍江北院的部门和人员情况,就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沟通解决的建议,大家的热心帮助,让我迅速掌握了工作方法,迈好开局第一步,为我此后能独立完成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做好总结思考,切实推动落实
  连续几次开展落实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月报告”制度填报后,我反复思索如何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实更细。为此,我根据分管院领导的要求,会同案管中心一起对当前重大事项“月报告”制度填报方式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最终决定优化填报方式,要求将填报的记录表、统计表用信封密封后提交,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个人隐私。同时,我起草《关于做好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填报工作的通知》,并将填报人员、填报时间、填报事项、填报要求通知到全院每一名干警职工。
  二、工作效果
  顺利完成了一季度“月报告”工作
  截至一季度末,我已经连续完成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月报告”填报工作3次,并按要求组织开展了违纪违法、失信被执行人专项整治、检察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和检察官违反任职回避等问题整治相关工作。
  对江北院整体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
  以落实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月报告”制度为切入点,全面了解各部局工作职责和人员情况,为以后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
  对岗位工作职责有了初步的认识
  通过组织落实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月报告”制度,逐渐理清了思路,工作目标更加明确,能主动谋划,做好结合,积极向上级检务督察部门汇报工作,职责意识和工作主动性明显增强。
  三、工作启示
  需正视不足,加强学习,补齐短板
  一季度正式开展检务督察工作,让我明白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储备,就难以将检务督察工作引向深入,难以掌握“三个规定”和《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必须制定计划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学习。要从点滴学起,小到电脑操作、办文办会基础工作,大到工作理念更新和业务能力提升,只有具备完成工作的能力,才能适应工作需要。
  需提高站位,守土有责,履职尽责
  工作中不仅要埋头苦干,还要善于思考。就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月报告”填报而言,表面上看只是每人填一张表、签一个名,但是填报工作做得好不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江北院对这项工作是否重视,干警职工对组织是否忠诚,容不得丝毫马虎。作为江北院的纪检专干和检务督察专职人员,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纪律作风建设,带头在纪律作风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另一方面要坚持守土有责、履职尽责,树立正确的检务督察工作理念,全面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需保持定力,抓早抓实,落细落小
  我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如实填报相关数据,不因填报程序繁琐而简化流程,不因大家认为填报麻烦而降低标准,把这项工作抓早抓实、落细落小。我作为检务督察专职人员,将始终保持定力,以身作则,自觉报告,同时,对大家不懂的、不理解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和回应,对不按要求填报的及时指出并要求整改,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态度抓落实,不走过场、不图形式,带领和督促全体检察人员如实记录、填报,真正让这项制度成为使干警职工远离违纪违法的“隔离带”“防火墙”。

【篇十九】“三个规定”的认识

  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_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_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_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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