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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模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开发区党工委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决策重大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依据市委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工委会议是开发区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开发区重大项目、重要人事、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切实增强决策执行力。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不能出席时,由党工委书记按规定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六条 党工委会议成员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工委会议一般应邀请非委员的副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工委书记确定。

  第七条 党工委会议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讨论,按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工委会议坚持议决分开原则,在讨论重大干部人事问题时,原则上采用票决制,在会前充分酝酿、会上充分讨论,集体讨论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八条 党工委会议由党政办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并做好同步录音。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党工委会议议事范围:

  1.贯彻上级指示。学习传达中共中央、省委、衢州市委、xx市委、各级纪委、组织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工作思路。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包括总体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中长期规划。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审议违纪、案件查处等重要事项。

  4.确定职权配置。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机关职能科室和下属单位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定岗定员等管理事项。

  5.讨论重大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研究讨论干部录用、调配、推荐、任免、奖惩、教育、考核、晋升、监管等问题。

  6.健全规章制度方面。制定完善职责职权范围内事关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等重要工作和管理制度。

  7.决定重大财物使用。审议决定重大建设、征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策,财政预决算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计划、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财物支配事项。

  8.其他需提请党工委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工委会议议事程序:

  1.议题提出和人员确定。党工委会议议题由党工委书记提出,或由党工委委员向书记提出,经书记同意后确定。党工委书记可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会议中不得提出临时动议。

  2.会前通知和材料准备。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事前一天至三天通知有关人员。有关办、局、中心必须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必要的调查研究,提供有关资料和材料。

  3.会上讨论和集体表决。会上党工委会议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并由党工委会议成员按照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4.会后布置和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领导安排有关科室贯彻落实。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内容和精神,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可以形成会议纪要交相关科室、机构和人员执行。

  5.资料存档和规范管理。会后由党工委秘书及时整理会议议题表,党政班子决策签名加盖党工委公章后按年度、日期、次数会同会议记录、会议录音等相关材料一并梳理成册并归档。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党工委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制度。重大问题由党工委会议集体决定。各委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可提议召开党工委会议讨论,但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应执行原决定。

  第十二条 党工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需要公布的,由党工委书记批准后印发。未经批准的,与会同志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凡是未经党工委会议集体商量同意跑风漏气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奖惩等问题,由党工委授权有关科室进行办理,未经批准和授权的,与会同志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四条 党工委委员在参加各种会议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如以党工委名义发表的讲话和文章,事先必须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党工委会议讨论或决定的事项在未正式公布前,与会同志必须严格按照党的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xx经济开发区党工委负责解释,经开发区党工委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xx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模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进局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xx市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市教育局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局党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全过程,必须按照规定权限议事和决策,必须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局党委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 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非党委成员的局领导列席。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参加。党委会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条 局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确定召开时间;遇有重要情况,党委书记可以决定适时召开。

  第五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局党委会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第七条 讨论上报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事项,草拟、审定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讨论决定全市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讨论决定全市教育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专项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项目安排等重要事项。

  第九条 审议局直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大额度国有资产处置、资金筹措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 讨论决定局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分工及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局机关和直属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机构设置、撤并、职能及编制调整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机关和直属学校科级干部的任免、表彰奖励、考核、培养等重要事项;研究审定市教育局表彰项目及受市、厅级及以上表彰的重要上报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议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审议未纳入年初预算的重大项目经费分配方案;审议机关年度预算、决算、重大项目支出和职工福利等重要事项;审议对机关和单位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安全稳定、纪律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其他须经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确定议题。局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经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局党委会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党委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讨论干部问题,严格程序办理,不搞临时动议。

  根据局党委会时间安排,各党委成员应提前一周准备党委会议题并预告办公室。

  第十六条 通知会议。局党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由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告知办公室;党委成员除参加市委、市政府、省教育厅召开或市领导召集的会议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缺席。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有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科室(单位)列席人员请假的,由办公室汇总报主持人审定同意后,方可安排其他人员参会。

  第十七条 准备材料。议题材料由分管党委成员组织相关科室(单位)准备。制定教育政策、规划、规章等重要事项,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商和论证,必要时进行听证以及风险评估,形成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拟定可供选择的方案;规范性文件须经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教育政策、规划、规章等重要议题材料,主办科室(单位)最迟应在开会前2个工作日直送党委成员审阅。

  议题主办科室(单位)会前应认真准备议题材料。议题材料应包括议题名称、主要内容、协商意见、审定事项、分管领导意见等内容,做到文字精炼、叙述表达准确,条理清晰、理由充分、依据正确,需要党委会审定的事项明确;涉密材料应标明密级,明确使用要求。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核把关,按通知时间报送议题材料。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局党委会实行一事一议。审议事项由局分管领导或主办科室(单位)汇报。汇报应简明扼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须党委会审议决定的问题。党委成员须充分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党委成员可采取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

  列席人员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逐项进行表决。如对重大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

  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局党委会由专人如实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等,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局党委会议决事项以“中共xx市教育局委员会文件”印发。

  第二十二条 局党委书记要对执行党委会议决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党委成员按照分工执行党委决议,要主动自查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党委会议决事项落实情况实行半年督办和通报制度,主办科室(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局党委报告。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三条 局党委会召开期间,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集中精力参加会议;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除经局党委同意并统一公布的信息外,个人不得私自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内容,对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局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党委成员的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局党委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局党委会决议落实情况纳入科室(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对党委会决议执行不力,或借故不落实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主办科室(单位)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列入局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局党委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会议文件、资料与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年终移交档案室归档。销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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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镇党委建设,进一步推进镇党委议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镇党委议事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严守政治纪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和省、市、县委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

  (二)坚持依法依规。切实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议事决策。全面贯彻建设法治型党组织要求,严格按规则程序办事,不断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三)突出为民务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推进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四)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切实增强决策执行力。

  第三条镇党委议事的范围

  (一)讨论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意见和具体措施。

  (二)讨论研究党的建设,包括镇、村(社区)、企业、机关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及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群团建设工作。

  (三)讨论研究事关本镇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研究行政工作、经济发展进度和财政收支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考察、推荐、任免、调整、调入、调出及奖惩事项。讨论决定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干部职工奖金福利分配原则、表彰先进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大会例会的有关事项。落实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六)对人大主席团、政府和纪委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定期研究纪检、组织、宣传、统战、信访、综治和人才等工作,并作出有关决议和决定;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七)研究决定党委、人大、政府和纪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措施;审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八)讨论通过党委的重要文件和党委负责人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审定以党委名义召开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审定党委向县委、县政府作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九)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开展发展党员预审,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处置不合格党员等事项。

  (十)其他需要党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镇党委会议事的主要程序

  (一)确定议题。镇党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委员意见基础上,确定党委会议题。党群各部门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须事先征得党委分管领导同意;政府各部门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须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其提交党委会讨论。

  (二)征求意见。提交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决策前必须做好政策协调,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党组织意见。凡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应先行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不上会。重大问题决策,党委委员要带头调查研究,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会前酝酿。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委书记和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有关党委委员进行酝酿。酝酿不成熟的议题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并决策。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及有关党委委员共同酝酿后,提交党委会讨论。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四)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党委会的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到各位委员和列席党委会的同志,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

  (五)会议召开。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六)会议讨论。党委会议事,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七)会议表决。会议对讨论议题应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各党委委员允许有不同意见,但不能没有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因故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提出。党委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重要问题需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会议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行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并进一步酝酿,提交下次会议进行表决。必要时,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八)形成纪要。党委会应安排专人作正式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除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议题和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发纪要。会议相关资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九)决策执行。党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党委委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实施工作负总责。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重要情况向党委会报告。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上复议。

  (十)情况通报。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可及时公布。

  第五条镇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不得以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等替代。

  第六条镇党委会出席对象为全体党委委员,镇人大、政协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列席会议。

  第七条镇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党委会与会人员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违规作出的重大决定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党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条党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党委会内容、讨论表决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第十一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委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接受党委监督。党委委员对党委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委反映;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委会重议,但在党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委的决定。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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