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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抄报,是指新闻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以纸为载体、以手抄形式发布新闻信息的报纸,是报纸的原形,又称手抄新闻。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宪法手抄报的内容(通用4篇),欢迎品鉴!

宪法手抄报的内容篇1

  在全党全国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之际,召开第七个国家宪法日座谈会,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十分必要,意义重大。

  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高度重视宪法学习宣传,始终把宪法学习宣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点工作,推动宪法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统一编制了50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普法责任清单,宪法作为共同责任明确列入了普法责任清单。命名了“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苏州市宪法宣传教育馆等72个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组织开展了“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法治宣传行动,突出宣传宪法,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组织编写了“宪法简明读本”,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我们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确保宪法学习宣传的正确方向。教育引导全社会深刻认识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确保宪法学习宣传的正确方向。坚持以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为重点,确保宪法学习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推动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增强宪法观念,带头尊崇宪法、敬畏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抓住青少年这个“特殊群体”,进一步把宪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真正促使宪法教育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使青少年从小树立宪法意识。同时,分层次抓好各个群体的学习宣传,提升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素养。

  坚持以“宪法七进”为抓手,深入开展宪法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活动,把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学习宣传宪法结合起来,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推动宪法精神和法治观念落地生根,真正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

宪法手抄报的内容篇2

  一、宪法历史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确认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原则,为我国以后的立宪活动提供了参照模式和原则方向。后来经过三次全面修改,现行宪法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宪法又进行了五次修改,形成了52条宪法修正案。

  二、我国的宪法原则

  我国宪法确立了四大原则,即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基本人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起源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发展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宣言》。《人权宣言》第1条和第2条划时代地提出“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我国宪法历来就以专门章节的形式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且在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法治原则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四)权利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和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第27条第2款“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41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宪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第33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四)人身自由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五)财产权

  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六)社会文化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和文化教育权。

  (七)监督权

  《宪法》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照法律纳税;

  (六)其他义务,如劳动的义务、计划生育义务、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等义务。

宪法手抄报的内容篇3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要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的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喜事。

  我国现行宪法实施以来,这是第5次修改。这次修宪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宪法手抄报的内容篇4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同步推进。依宪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这种辩证统一以人民利益、人民意志为连接点,鲜明地体现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伟大实践之中。

  在宪法全面实施进程中,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理论引领,深刻理解宪法是党治国理政最具权威性的依据。认识到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按照集中了最广大人民意志的党的根本主张来治国、来执政,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首次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总结,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巩固和指引。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出发,强调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制度优势。这也从“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上,回答了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个重大时代课题。

  十八大以来的宪法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树立宪法权威,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鲜明地提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的历史性判断,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完善发展,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通过宪法宣誓将忠于宪法、捍卫宪法、遵守宪法的誓言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切实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有效实施。宪法宣誓不仅有一种仪式和象征意义,更是一种承认宪法的重要性、最高性和根本性的必要机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彰显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树立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体现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依法治国关键是依宪治国的价值观。

  完善国家象征与标志等宪法制度。国家象征与标志宪法制度,能够强化公民的国家意识和爱国主义精神,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体现,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积极推动宪法基本制度的贯彻实施。这体现在国家象征与标志等宪法制度上,就突出表现为国旗、国徽、国歌等宪法制度的贯彻实施,以及国旗、国徽、国歌意识的社会培育。通过宪法制度贯彻实施与意识培育的共同作用,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宪法制度的贯彻落实。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等基本宪法制度,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的积极影响。并深刻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执政规律、国家治理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发展,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用“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是指导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献,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明确党的领导和依宪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和依宪治国的关系本质上是政治和法治的关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并严格做到党自身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依宪治国,就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坚持党的执政地位不动摇。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同步推进。为此,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依宪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这种辩证统一以人民利益、人民意志为连接点,鲜明地体现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伟大实践之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把依宪治国和党的领导有机统一起来,是符合中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符合广大人民群众需求、能够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充分体现出了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双重优势。

  正确引导依规治党与依宪执政的关系。依法执政就是要坚持法治思维,把党的一切活动法治化、制度化,推进党的执政制度与宪法和法律制度的统一,使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与依法治国方略相统一,维护宪法权威。国旗、国徽、国歌等宪法制度的贯彻实施,以及各项党内法规的制定实施,都深刻地体现出从严治党、依宪执政、贯彻落实宪法制度的决心和意志。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我国进一步建立健全依宪执政制度,是新时代应对各种风险考验、顺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障。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同时还要应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贸易保护主义等国际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下,进一步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指引作用,才能够巩固党的领导同新时代国家发展、人民要求之间的紧密关系,才能把依宪执政制度落到实处。

  正确把握制度改革与法治稳定的关系。宪法制度的重要意义,既体现在根本性、全局性方面,更体现在稳定性、长期性方面。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史表明,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才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为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其本质就是强调在人民中心思想下把握改革、在法治稳定中推进制度改革、在宪法制度完善中保持法治稳定、在法治稳定中统筹制度改革。由此观之,宪法制度的完善发展,既要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要遵循宪法的发展规律。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宪法制度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总结了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规律,集中展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新时代中国实践的光辉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重大历史性飞跃。在新时代,我们应当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内涵,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宪法制度。

  要深入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制度意涵。2018年,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以宪法高度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当前以及今后的宪法制度发展,都有着重大的政治引领意义、理论指导意义、实践指南意义。为此,法学界急需深入系统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邃内涵,在学理层面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宪法制度完善发展的重大影响,从学理与实践中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全面提升。

  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理论支撑,统筹推进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相统一,并把“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作为执政党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和出发点,凸显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地位。在宪法全面实施进程中,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理论引领,深刻理解宪法是党治国理政最具权威性的依据。认识到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按照集中了最广大人民意志的党的根本主张来治国、来执政,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宪法制度的巩固和发展,离不开人民的支持、离不开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持续进步,更离不开先进思想的理论指引。在新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国宪法制度的巩固和发展,奠定了坚强的理论基础,必将对宪法的全面实施产生重大且长远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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