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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验是一种在感受之后的书写,主要用来记录你的思想和感受。它是一种在阅读和学习实践之后的感觉写作。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心得体会的文章6篇 ,欢迎品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心得体会篇1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8月26日上午,怀化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专题法制培训活动,市卫健委、市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市疾控中心、市中心血站、各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等,共389人参加培训。

  此次培训以专题讲座的形式展开。培训中,市卫健委法律顾问、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智灵律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了具体解读。讲座中穿插了很多具体案例,针对性指出了当前我市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对外行为中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无论对卫生行政部门还是医疗机构都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处长曹跃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重点内容进行讲解。他的解读结合了《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大量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还化繁为简,对该法进行总结归纳,分析全面透彻,语言生动严谨,让大家受益匪浅。

  通过培训,与会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新制度、新举措、新规定、新要求,有了深入了解,守法用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大家纷纷表示,今后将紧密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水平和依法执业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心得体会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于2019年12月28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公布施行,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卫生与健康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该法总结了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经验,就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方面的战略部署作出了顶层的、制度性的、基本的安排,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于推动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法治建设,在卫生与健康工作中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对于构建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明确了我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规定了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确立了健康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强调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体现了卫生与健康工作理念从“以治病为中心”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核心。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将把学习宣传《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全面准确把握基本原则、重要内容和创新制度,认真研究新制度、新举措、新规定、新要求,紧密结合全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着力推动制度创新,持续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健康影响评估制度、综合监管制度等基本制度的实施和落实,充分发挥该法在卫生健康工作各个领域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切实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心得体会篇3

   前段时间小施听取了杨教授关于医疗服务管理领域的道德与法律课程,领了课后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对行业影响分析报告。在写作业时小施想起了此沉寂已久的公众号,就有了这篇学习笔记与行业思考。

  《促进法》于2019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于2020年6月1日起实施。作为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于完善法制体系,引领和推动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医护机构和医护行为,建立优质高效医护体系,保障公民基本医疗服务,提升全民健康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对于未来行业的影响也是深远的,这包括对政府行为影响,对筹资机构(保险)影响,对医疗机构影响(包括大型三级医院、区县医院和基层医院等),对医务人员的影响,对社会力量办医影响,对医药企业及商业公司影响,还有对所有百姓健康认知和健康行为影响等。本篇主要围绕对非公医疗、社会办医影响展开。

  《促进法》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描述不多,但影响很大,在我看来喜忧参半,喜是社会办医边界进一步清晰,可享有权益及鼓励事项不断明确,将更有利于具体执行落地,有益于减少社会资本办医过程中遇到各种“玻璃门、弹簧门”现象,审批事宜有据可循;忧是社会办医空间在减少,尤其是在回报方式和收益来源上,部分灰色地带逐渐消失,社会办医类型和定位或将有较大变化。对此前已在医疗行业的社会资本或存在较长时间转型阵痛。

  1、关于社会资本办医的定位

  《促进法》明确了在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方是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虽然提到了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也是明确了社会资本在基本医疗服务领域的补充地位。由此可见,社会力量办医发力点应是非基本医疗服务。相应的,作为基本医疗服务主要收益来源基本医疗保险可能将不再是社会力量办医主要收益来源。那么社会力量办医提供什么服务?定位在何处?是否还要抢基本医疗服务这块蛋糕呢?

  2、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选择

  《促进法》中多次提到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明确划分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界限。性质选择会是社会资本办医首要考虑难题,以往好处均沾的模糊地带将不会出现。社会办医有性质选择的主动权,促进法明确了“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如选择非营利性则需要接受相关监督。以下罗列非营利性优势、边界及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

  选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势如下:(1)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是受鼓励的;(2)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也就是说如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政策方面基本上给到与公立医院同等水平。但相应的也给出了明确限制:“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主要区别是是否可以分红,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社会团队或者事业单位,只有发起人没有股东,其经营结余只能用于自身发展。而营利性医疗机构本质是公司,有股东,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结余用于分红。

  在6、7年前公立医院改制浪潮中,许多社会资本收购了公立医院,但未完成彻底改制,在非营利性体系下,不改变医院原有员工的身份编制,社会资本通过搭建双层模式,通过医院经营支出端,以收取管理费方式实现回报。此种情况下,管理费收取合理性值得讨论。国内资本市场不认可此种收益来源,但在香港资本市场上,可通过说明医院管理公司的服务优势及为多家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案例来证明其收取管理费的项目及定价机制的合理性。此次《促进法》出台,对于变相分红的描述会进一步压缩此类医院管理公司的收益空间。

  可以预期未来,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的选择将会是社会资本参与医疗领域需要首先回答问题,也将引导社会资本办医类型变化以及其在服务领域的定位调整。

  3、能与政府办医院合作的程度

  政府办医院是社会力量办医的主要医疗资源来源,许多社会力量办医决策过程中都非常看重与政府办医院的合作形式与合作程度。在与政府办医院合作的方面,规范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是支持的;对外出租和承包医疗科室,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明确禁止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非营利性机构是鼓励的。由此看出,无论社会资本办医的性质如何,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医疗业务上面的合作都是鼓励的,落到实际操作方面,这方面的合作具体操作形式可以包括医联体建设、远程会诊、专科医联体、人才规培及进修等。在公立医院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非营利性机构方面,没有股东只有发起人的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具体合作模式是值得探讨:没有股权的特许经营模式合作办医或许是一种形式,除此之外的模式需进一步探究。

  4、社会办医的优势和空间在何处?

      《促进法》对社会力量办医有关不设前提的政策支持描述包括社会办医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除此外,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支持政策在营利性和非营利选择之后均有所差异。

  那么社会办医的优势和空间在何处?不妨先看社会办医劣势来反推。以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例,劣势主要体现在成本支出端:(1)更高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成本,体现在用地上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的水、电、气、热使用上;(2)更高的单位人力成本,更有竞争力的薪酬是社会资本吸引人才的主要方式之一;(3)较低的品牌认可度带来额外的市场推广成本;(4)高于政府办医院的税种进一步减少医院可用于投资再发展的资金。在优势方面,或有优势是高的运营效率和相对较少的人员数量带来的整体人力成本低于政府办医疗机构。为什么说是或有的呢?因为高的运营效率也要基于成熟运营模式,而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尚在成长阶段还较难形成成熟有效的运营模式。

  再看收益端,政府办医疗机构的主要收益来源是基本医疗保险及个人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的服务项目定价较低,体现了公益性。目前大多数政府办医疗机构处在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或者略有亏损阶段。相较公立医院,社会资本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更高的运营成本,如果收益端仅是按照医保定价的基本医疗服务费用收入加上部分的个人支付,可以想象收支平衡难度极大。因此,有人建议社会办医应聚焦多层次医疗服务,比如高端医疗,与公立医院形成差异化的竞争,吸引高收入人群及接受高定价的国际医疗保险作为第三方支付。然在实际操作中也有较大挑战:(1)在收入来源方面:尚在发展过程中的商业保险还不足以作为医院的收入来源支撑,已经习惯了第三方付费的就医人群较难会直接掏钱为高定价服务买单;(2)在医疗技术方面:没有基本医疗服务支撑直接做国际医疗缺乏群众信赖感。百姓对国际医疗的认识是高水平医疗技术加上优质服务。不以基本医疗服务为基础直接发展国际医疗,不通过基本医疗提升疑难杂症及危机处置能力,很难在整体医疗技术上获得认可。

  可以看出,社会力量举办营利性机构在投资和后续经营上挑战众多,如举办非营利性机构呢?《促进法》对于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机构的给予了类似于政府办医疗机构的政策,包括公立医院合作,用地、水电热气成本等,以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快速发展并降低运营成本。尽管如此,与“建设靠政府,吃饭靠自己”的公立医院相比,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天生了多了一个成本,即建设成本。除非社会资产捐赠,或者极低成本收购运营的医疗机构,负重前行的非营利性机构要实现盈亏平衡的难度要远高于政府办医医疗机构。且即使实现了盈亏平衡,社会资本办医的合理回报如何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实现需要进一步讨论。

  综上,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都存在非常大的挑战。那么社会力量办医是否还有存在的发展空间?我想是有的,首先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选择上,除非受一些特殊因素影响或者是以非常低价格收购产生的,建议还是尽量选择营利性,至少在投资回报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合理合规。在选择营利性这条路后讨论发展空间,我想思路也是两个方面:(1)开源;(2)节流。开源就是选择有更成熟支付方的服务项目,比如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服务或者是自费比例较高的服务,比较典型有口腔、医美、眼科、辅助生殖、部分肿瘤治疗,这里需要综合考虑项目治疗的频率,以及对患者个人支付意愿的教育。节流方面,在刚性支出外,主要考虑可降成本点是人力成本,基于此,选择定位原则上是“去专家化”,强服务,弱医疗,即是选择对医生个体技术的依赖程度要低,服务属性更高的项目,代表方向比如辅助生殖,妇产、眼科,康复、养老服务等。此外,从公立医院经营及运营考核角度,为其提供能够提升公立医院运营效率,延伸健康服务也可能一种思路,比如重症康复等。

     我想《促进法》将会逐渐促使社会力量办的医疗机构转型、发展为政府办医疗机构的补充,在基本医疗服务之外,提供更专业化,更具有服务属性的服务。他们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正面竞争将会逐渐减少,而更多的是互补合作,提供差异化的医疗健康服务,包括围绕公立医院运营需求的,围绕病患人群延伸服务的,围绕消费医疗人群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心得体会篇4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作为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共10章110条,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6月1日实施。

  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健康法,起草、审议和定稿经历曲折,将对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和人民健康发挥巨大作用。

  一、第一部卫生健康“基本法”的立法历程,国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直接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

  2014年12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基本医疗卫生法》起草工作机构第一次全体会议暨《基本医疗卫生法》起草工作启动仪式。这标志着《基本医疗卫生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2015年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交呼吁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的议案,同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启动基本医疗卫生法草案起草工作,法案被列入立法计划。

  2017年3月两会期间,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把起草中的“卫生基本法”的名称,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健康法》,借此规范关系国民健康事业全局的相关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唐祖宣表示,作为“卫生基本法”,法律所要保障的不是公民个体的健康,而是全体国民的共同健康。“国民健康”是与“国民经济”、“国民教育”位居同一层次的重要事业,是基本国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全民族的未来,国家有必要在立法上正式确立“国民健康”的战略地位,在法律名称上彰显法律提供保障的目标、层次和方式。

  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提出国家和社会依法实现、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权,为实现全方位全周期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法治基础。“这是国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直接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

  201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张伯礼提议,加快制定《国民健康法》,垒实健康中国建设基础。***委托人事和卫计委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健康法》。通过立法,明确**职责,形成由卫计部门牵头,由教育、政法、**、环保、食药监、工会、妇联等各部门、各行业相配合联动的健康促进和健康维护联合工作机制和监管机制。建设全方位满足公民健康权益和国家国民健康战略利益需求的完整法律体系,这是一个从理念到方法、从技术到制度的系统工程。当前,正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为健康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顺应时代潮流,健康立法必将成为社会立法、民生立法的重点。

  2020年05月,习**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先后经历5次审议,3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成为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该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以“健康中国战略”为顶层设计,以《“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为行动纲领,以“健康中国行动”为推进抓手的国民健康保护体系全面形成。健康中国,应该由每一个健康的中国人组成,其中既包括医护人员、医疗卫生医药健康等行业从业人员及法律、信息技术等中介服务机构,亦包括每一位普通的老百姓。每个人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得到全面的健康法治体系护佑,才能提升我们这个社会的健康水准,才能支撑起朝气蓬勃的健康中国,才能在实现全面小康的宏伟目标下攻坚克难。

  二、用健康指标考核**,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

  随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宪法保障的公民健康权利,首次有了明确界定和实施“蓝图”。

  总则第四条提到,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这部法律彰显的健康权利包括:健康教育权、公平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权、获取健康信息权、获得紧急医疗救助权、参加医疗保险权、医疗服务知情同意权、特殊群体的健康保障权、健康损害赔偿权、参与健康决策权等权利。

  总则第六条提到,各级人民**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推进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设立了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的改善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这意味着从此以后,对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工程项目进行系统的健康影响评估有了法律依据。

  三、重视个人的力量,首次明确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法律提到,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动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加强健康管理。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在健康促进章节,有关学校体育、全民健身的内容也得到进一步充实。各级人民**应当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推进全民健身,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学校考核体系,国家鼓励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近年来,我国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理念正在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健康为中心”,民众的健康“需与要”得以充分激发和释放。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诉求背后,提高健康素养水平,已然被公认为是维持全民健康的最经济有效的策略。具备基本健康素养的人,既能掌握基本健康防病知识,知道如何开展自我健康管理,也能在面对各种相关讯息时不信谣、不传谣,采取正确应对措施。这对个体和社会,都有重大意义。

  每一个人对自己身体状况心中有底,真正成为自己健康的主人,才能变被动医疗为主动管理。从被动到主动,虽仅一字之差,却是每个个体健康意识崛起的重要一步。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无疑成为时下健康中国行动的最强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心得体会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医疗卫生、健康促进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国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获得健康教育的权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第五条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护和实现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推进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八条国家加强医学基础科学研究,鼓励医学科学技术创新,支持临床医学发展,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进医疗卫生与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推广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国家发展医学教育,完善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医学教育体系,大力培养医疗卫生人才。

  第九条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中医药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独特作用。

  第十条国家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以基层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加大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举办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满足公民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对在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开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指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控制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提高疾病的预防控制水平。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共同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疾病和特定人群的服务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开展专项防控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卫生学调查处置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消除危害。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阻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降低传染病的危害。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加强免疫规划工作。居民有依法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向居民免费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险因素开展监测、调查和综合防控干预,及时发现高危人群,为患者和高危人群提供诊疗、早期干预、随访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加强职业健康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国家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

  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老年人保健事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体系,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服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急救培训,普及急救知识,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经过急救培训的人员积极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精神卫生事业,建设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治疗精神障碍。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服务的有效衔接,设立为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心理援助热线,加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国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居民签订协议,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三十二条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研究应当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知情同意。

  第三十三条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应当受到尊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心得体会篇6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于推动卫生与健康领域法治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推进健康常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处长曹跃斌用通俗的语言、新颖的视角、丰富的信息,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立法背景、重大意义、重点内容、重大举措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解读,整个宣讲立足点高、信息量大、观点鲜明、讲解精辟,对于推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操作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公布施行,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卫生与健康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总结了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经验,就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方面的战略部署作出了顶层的、制度性的、基本的安排,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于推动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法治建设,在卫生与健康工作中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作用,对于构建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建立了传染病防控制度

  国家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传染病监测预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源头防控、综合治理,阻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降低传染病的危害。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2、多方面、大力度扶持基层

  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养、对口支援、退休返聘等措施,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对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

  3、村医问题的解决有了法律标尺

  该法第五十六条专门提到乡村医生,明确村医队伍建设、职业发展、补助及养老问题,村医问题的解决正式有了法律标尺。要求国家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完善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政策。

  4、制定了医疗人才培养计划

  国家制定医疗卫生人员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疗卫生人员培养机制和供需平衡机制,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建立健全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立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的医疗卫生队伍。国家加强全科医生的培养和使用。全科医生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预防、保健、康复,以及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服务。

  5、明确了医师执业要具有相应职业资格

  国家对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会议还对疫情防控、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重点民生实事、综合医改、健康扶贫等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王兴钊要求,要始终坚持争先创优,始终突出工作重点,始终坚守红线底线,始终强化干部作风,共同努力、共同作为,谱写今年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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