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feidashipin.com--写作素材】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光明小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光明小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制度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订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例介绍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当事公司建立的安全生产台账,未纳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且从未对相关内容进行编制、评审、发布、宣传、演练、教育和培训。

  三、处罚结果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温馨提示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订的行动方案。应急预案有利于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有利于提高人员风险防范意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订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光明小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制度

  案情简介

  浙江省乐清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当事公司建立的安全生产台账,未纳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且从未对相关内容进行编制、评审、发布、宣传、演练、教育和培训。

  处罚结果

  乐清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订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应急预案是各类突发事故的应急基础,是应急救援的“底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订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防患未然,不仅是意识上的事情,更要落到工作严格执行规范上!有了事先的预案,发生事故时才能做出最迅速最科学的应对。

  光明小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查看更多写作素材相关内容,请点击写作素材

2024 飞达教育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182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