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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教育是指由专门机构组织的学校教育广义上讲,它是指影响人们身心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拉丁语Educare是西方的教育&rdquo这个词的起源意味着&ldquo“出口”。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规范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规范篇1

  一、成立领导小组,确保组织到位

  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教导处为成员的规范办学行为自查领导小组,以保障自查工作公平、公正、实事、有效地开展。

  二、认真学习讨论,确保认识到位,细致认真自查。

  在自查过程中,总结出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查找出了一些不足,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在落实自查工作的过程中,我们本着“自查为改进,自查为提高,自查增信心”的原则。积极开展学校规范办学自查工作,真正把自查的激励作用发挥出来,该规范的规范,该改进的改进,该保留的保留,该提高的提高,通过自查查找不足,通过自查明确学校、教师今后的努力方向。

  三、自查具体情况:

  (一)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通过自查发现,我校各个年级都能按照国家、省课程计划的规定安排教育、教学活动,严格做到了“五要五不准”:要坚持按标准课时开课,不准随意增减课时;要坚持按课程设置开课,不准随意增减科目;要坚持按课程标准要求教学,不准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要坚持按教学计划把握进度,不准随意提前结束课程和搞突击教学;要坚持按规定的检测要求,不准随意增加检测次数。

  (二)严格控制学生到校和在校时间。

  学生每周上课5天。学生每日在校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超过6小时,每节课上课时间为小学40分钟。严格执行市教育局节假日放假通知,从不占用课余、星期天和节假日时间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课;教师无有偿家教现象。

  1、严格控制学生早晨到校和在校时间。为了保证学生充足的睡眠时间,我校严格执行市教育局统一下发的农村中小学作息时间,学生到校时间不早于7:00。学生不准提前到校,学校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告知家长,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2、严格控制学生中午活动时间。中午安排值班教师分片区值班,让学生有充分发展个性时间和空间,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严禁利用午休时间集体组织学生“午自习”或上课,挤占学生活动、休息时间。

  3、严格控制学生放学清校时间。我校严格按照放学时间放学,放学时间一到学校值班教师督促学生离校回家,所有教师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集体补差活动。

  4、严格控制补差时间。各班的差生补习都安排在课内,在平时。从不在双休日、寒假、暑假及其他法定假日组织学生进行文化课补习。

  (三)严格控制学生作业总量。

  1、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我校学生书面家庭作业总量都控制在1小时以内。双休日及节假日没有加大作业量的现象。

  2、提高作业布置质量。坚决杜绝给学生布置机械性、重复性、难度过大的作业,鼓励教师分层并有针对性的布置作业,不准用增加课业负担的方式惩罚学生。

  3、严格作业批改要求。坚持有布置必有批改,有批改必有讲评、有讲评必有反馈的原则,杜绝只布置不批改或只对答案的现象,提高作业批改质量。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给予指导、帮助,有具体的帮扶措施,不得歧视、排斥。

  4、规范作业管理。加强对各科作业布置的协调管理,严格控制每日各学科家庭作业总量,并在学生家长的配合下,按时完成所布置的作业。

  (四)遵循教育规律办学,进一步规范办班和检测行为。

  学校按照市教育局要求每学期在期末进行一次学科检测。学校从不按检测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各校均建立、健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不以学科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判定学生的好差,不按检测成绩或升学率给班级、教师和学生排列名次。学生检测成绩不以任何形式张榜公布。

  (五)严格控制竞赛活动。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我校从不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从不随意停课放假,从不准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或其他非教育性社会活动。

  (六)严格控制教辅用书征订。

  我校开设的国家必修课程及地方课程选用教材严格按照市局要求选用,学校从不组织学生统一购买规定之外的学生用书,从不向学生推荐各类教辅材料等。

  (七)健全学校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利用少先队督促学生自觉远离网吧、游戏厅等不宜学生进出的场所,让学生度过一个健康、文明、安全、愉快的双休日或节假日。

  (八)学校教师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无讽刺挖苦强行压制和体罚或变相体罚现象。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全校各年级办学行为的自查,仍发现以下问题:

  1、存在短缺学科教师资源不足的现象。

  2、存在少数教师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调课的现象。

  五、采取措施。

  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自觉规范办学行为,特别是对学校作息时间、课程设置、晚自习安排、考试管理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改正,今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调课的,须报请学校教导处批准,由教导处将调课通知加盖公章后于课前张贴到所调课班级(调课通知须一式两份,一份张贴、一份由教导处留存)。

  学校成立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教导处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到校、在校时间的制定,并在门口张贴作息时间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将不定期抽查各班作息时间执行情况及办学行为执行情况。

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规范篇2

  为学习、贯彻、落实甬教督***号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精神,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我校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我校于5月中旬先后召开班子会、教职工大会,学习文件,传达相关会议精神,成立了学校专项行动领导组,积极开展规范办学行为自查活动,至13周按要求完成自评、公示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律机制方面

  1、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小组,将《浙江省教育厅“减负”工作“六项严格规定”、“六项工作制度”》,《慈溪市第四实验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四小“讲师德、正行风、树形象”读书活动实施方案(修改稿)》三项制度及总课表、作息时间、大课间活动安排表、周历校历等作为网页的长期固定公告,便于领导教师在工作中时刻对照的标准。每学期学校都有“减负”工作具体目标和措施,定期开展“减负”自查并定期反馈。在网站主页开辟“校长信箱”,公布校长室电话,随时接受家长、学生反映情况,全面关注“慈溪论坛”的发帖情况,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家长学生对学业、师德情况的投诉。

  2、在学校北大门口醒目位置安装由市教育局统一制作的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监督公示牌,公布宁波市、慈溪市两级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开学第一周就将本学期的总课程安排,各班日课表、作息时间、大课间活动、校历等教学活动安排,张贴在学校第一个宣传窗里,并置于网站首页的长期“固定公告栏”上,教室里专门钉上了软木黑板,加以公示,接受师生和家长监督。

  二、招生分班方面

  3、学校从20**年下半年开始,实施零择校制度,招生免试就近入学,100%学区适龄儿童全部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4、不分快慢班,学生均衡编排,师资新老、强弱均衡配置。新生报名后,我们按照新生户籍、性别等因素,采取S型编班,班主任抽签的办法进行分班,每班生均40人,达到了国家标准。在学生入学后,及时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同时按要求做好学生变动及普及资料更新工作,目前学生学籍管理的制度健全。

  三、课程计划方面

  5、按规定开齐开足音、体、美课程,科学、音、体、美四种课程95%以上由专职教师执教,教师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开出率达到规定要求的100%。

  6、认真落实大课间活动,确保学生每天晨练20分钟和大课间活动40分钟,合计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学校购买了比较充足的活动器具,保证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作息时间方面

  7、我校每周上课5天,学生每日在校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超过6小时,每节课上课时间为40分钟。严格执行节假日放假通知,不占用课余和节假日等时间,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我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按照国家、省课程计划的规定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做到:坚持按标准课时开课,不随意增减课时;坚持按课程设置开课,不随意增减科目;坚持按课程标准要求教学,不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坚持按教学计划把握进度,不随意提前结束课程和搞突击教学;坚持语数老师兼任的小学科到其他年段上课;坚持按规定的要求考试,不随意增加考试次数。

  8、杜绝利用双休日、节假日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五、作业考试方面

  9、严格控制作业量。课堂作业,教师能根据课改的要求,精选作业内容,不布置机械性、重复性、难度过大的作业,学生作业量基本上适中;家庭作业,我校一、二年级原则上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量不超过1小时。每天布置的家庭作业要求通过教育宝发送到家长手机上,并公示在校网上,便于全体家长、师生监督;每月一次对教师布置的家庭作业进行全校通告,促进教师之间相互比较,并认真反思及改进。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加大作业量,控制一到六年级印刷纸张数,到目前为止,未收到负担过重情况的信息。教师对学生书面作业全部及时批改,批注规范,订正及时,有相应标记,反馈及时。语数英教研组定期对对应学科作业情况经常进行检查,教导处定期进行五认真检查。

  10、严格规范日常考试。我校未组织参加未经教育局批准的各种考试、竞赛、考级等活动,对平时的'学科测评也予以规范,要求教师先将单元练习卷在集体备课前完成,使本单元的练习重点、题型心中有数,便于在平时课堂教学中加以落实。期末考试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及按成绩排列名次,更不能按考试成绩给学生安排座位等。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评价学生。

  六、教材教辅方面

  11、严格教学用书管理。我校学生所使用的均为《浙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教学用书。教辅材料是在市教育局指定菜单下的用书。从不组织学生统一购买规定之外的学生练习用书,也不向学生推荐各类教辅材料。

  七、社会评价方面

  12、我校每学期利用教学开放日对一、四、五三个年级家长进行意见反馈,其中第8项“您觉得现在家庭作业”的认可率达到91.40%;到期中对学生课业负担进行问卷调查,其中第9项“你对学校课业负担是否感到满意”的满意率达到99%,征求不同层面家长及全体学生意见活动,提出改进措施,反馈给全校教师。学生家长和全体学生对学校课业负担评价满意度较高。

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规范篇3

  各设区市教育局:

  现将《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减轻学生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依据本《规定》精神,制定符合本地本校实际的实施细则,使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建立责任制度。各地各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责任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教育局长、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凡在辖区内发生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长、教育局长进行诫勉谈话直至行政处分。

  三、强化督导评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专项督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管。省教育厅将开展普通高中考评和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示范校督导评估,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重点中学和实施素质教育示范校称号。同时,将各地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纳入对各市、县(区)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奖惩机制。各地要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对规范办学行为做得好的先进地区和学校进行表彰奖励,推广先进经验。对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不规范办学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通报当地政府,限期改正。同时与评优评先、经费划拨、项目安排、政策优惠等挂钩。

  五、加大督查力度。各地各校要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规范办学行为处罚办法。对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限期整改;对中小学校违规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取消项目与资金安排等处罚,限期整改;对民办学校违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于违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机制,教育系统内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协调配合,步调一致,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编辑本段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精神,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现就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规范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住校生晚自习时间每天不得超过90分钟。走读生不上晚自习。

  二、严格规范教学时间。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39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如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可增加2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3周。高中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41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社会实践时间1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1周。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三、严格落实课程计划。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课程表,开齐开足所有课程。不得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四、严格落实体育活动时间。学校要开展阳光体育运动,采取措施,保障中小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在中小学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组织学生进行不少于25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寄宿制学校每天要组织学生出早操和晨练。

  五、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小学

  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它年级课外作业量每天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课外作业量不超过90分钟,高中课外作业量不超过2小时。

  六、严格规范考试行为。小学

  一、二年级每学期可进行一次语文、数学学科期末考试,三年级以上每学期可进行一次语文、数学、外语学科期末考试,其他学科以考查为主,不进行期末考试。初、高中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学科考试。除高三年级外,其他各年级一律不得举行区域性联考和模拟考试。科任教师平时可根据学科单元(模块)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单元检测、自测。考试内容不允许超过课程要求。小学考试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和鼓励性评语的评价办法,中学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严禁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次、座次。切实加强对高考信息的管理,禁止任何部门和学校利用各种媒介对学生高考成绩的宣传、炒作。

  七、严格规范各类竞赛。严禁在小学阶段举办各类学科竞赛,严禁各市、县(区)举办面向辖区内学生的各类学科竞赛。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和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它商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

  八、严格学生用书管理。各地须在省教育厅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之内选用教学用书,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版本。严禁任何部门、团体、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不得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不得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利。

  九、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不得将学生获奖、竞赛、考试成绩及参加奥赛等培训班的情况与招生入学挂钩。普通高中招生要注重将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并逐步扩大将示范性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严格执行高中招生“三限”政策。

  十、严格规范编班行为。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初中和高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义务教育阶段不分设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学校不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严禁学校以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严禁学校以学生获奖、竞赛和考试成绩等情况作为编班依据。

  十

  一、严禁举办复读班。普通高中不得占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参与举办或变相举办高三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高三毕业生插班复读,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复读班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

  十

  二、严禁违规补课。全省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一律不得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在坚持自愿和不收费的前提下高三年级学生可根据教学需要在寒暑假适当安排补课,补课时间不超过假期的三分之一,天气特别炎寒时不得组织学生补课。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举办学科培训班、特长班、奥赛班、兴趣班、提高班等,不得将校园、校舍出租给其它教育机构举办各类培训班。

  十

  三、严格规范学校改制。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中小学、幼儿园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对原有的改制学校要认真清理规范,明确办学性质,不得再实行“国有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形式。

  十四、严格规范教师行为。中小学教师要严格遵守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

  十

  五、严格规范评价标准。地方政府不得向教育部门下达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的升学指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学校不得向班主任老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按学生考试成绩考核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主要标准。[1]

第二篇: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2012年2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定课程计划

  1.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纠正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

  2.中小学校要保障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保障学生每月一天校外实践体验活动时间。

  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

  3.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不上早、晚自习。

  城市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

  4.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生不超过8小时,初中生不超过9小时,高中生不超过11小时。

  三、严格控制教师布置给学生的书面家庭作业量

  5.学校要统筹学生的家庭作业时间,小学

  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

  6.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5小时、2小时以内。

  7.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应适时对学生给予个性化学法指导。

  四、严格规范考试管理

  8.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规范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

  9.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

  10.市、县(市、区)教育部门严格规范学校层面考试,考试命题科学合理,考试内容符合课程标准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

  五、严禁学校、教师违规补课

  11.各中小学校不得占用学生法定假日、午间休息和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

  12.学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行有偿补课。学校要组织骨干教师为学困生义务补课。

  13.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六、严禁违规乱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14.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书目录统筹决定征订使用教科书。

  15.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不得组织小学

  一、二年级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16.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组织学生统一征订除中小学教辅推荐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材料,由学生及父母(或监护人)自愿选择订阅目录内的教辅材料;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七、严禁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

  17.教育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所辖学校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

  18.教育部门、学校不得以高考、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各种学校、班级的荣誉排名和相关奖惩。

  八、严禁炒作中考、高考成绩

  19.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对外提供教育服务信息的工作,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0.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考生的成绩、名次及中考、高考录取信息,或以任何方式炒作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及升入重点高中、重点大学情况的信息。

  21.各宣传媒体不得宣传炒作学校的升学率、升学考试平均成绩等情况;不得宣传炒作所谓的中考“状元”、高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九、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2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

  2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外,一律不准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

  24.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分班,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

  25.学校、教师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

  十、严格制止普通高中违规招生行为

  26.各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

  27.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违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

  28.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不得招收复读生。

  十一、规范和严格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

  29.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各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突破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严禁学校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初中招生应在每年6月1日以后进行,不得提前招生、举办或与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委托举办生源预备班。

  30.取得文化课补习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课时课量设置要符合教育规律和接受者身心健康。其他办学机构应严格遵守办学行政许可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办学范围,开展文化课补习。

  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31.强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年审。

  十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32.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强化工作问责,严肃追究责任。各地要将规范办学行为和学业负担监测列入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教育督导、学校考核和行风评议的指标体系中,做为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对各地在规范办学行为过程中出现的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事例,在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

  33.教育部门、学校、教师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3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监察、纠风部门要建立专项督察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坚持学校自检与社会广泛监督相结合,对规范办学行为进行督察和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各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规范办学的专项整治活动。学校要加强校务公开尤其是收费和支出情况的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35.加强舆论宣传,发挥引导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正面、健康的教育舆论环境,营造学生父母能够理解

  和接受的社会文化氛围,促进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为广大中小学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3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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